#分手四年驚見自己淪色情網站中小婊子女主角 #審酌被告只是一時年輕氣盛下所為? #輕判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!?

這起案件,被害人與加害人在五年前原為男女伴侶關係,並曾在男方租屋處拍攝性行為過程以及裸露影像。
然而至今雙方分手已經四年了,分手之後,加害人卻把性愛影片與裸照,於2017年3月上傳網路,還備註「#小婊子」,被害女孩卻渾然不知,遲至2020年12月朋友見到影片後轉告,被害女孩才得知自己竟然已淪為成人色情網站的女主角,#四年期間內恐已有成千上萬人次瀏覽,甚至下載、保存、交易,或流傳到其他色情網站。如今流傳範圍多廣,又有多少人曾觀覽並留存,已無可查證。
這起案件判決書中,法官在量罪科刑部份,撰寫一段論述斥責加害人: 「(雙方)曾為男女朋友關係, #分手後本應好聚好散, #縱使不能互相祝福, #也不應該藉由上傳2人交往期間之親密影片, #毀損甲女之名譽,且依現今科技,電磁紀錄影像能被反覆、大量複製,並透過網際網路快速散播,一旦上傳至網際網路後,甚難阻止、收回,詎其竟恣意(白話文:但你竟然隨意地)將2人性交過程拍攝之影像,上傳至網路論壇網站,供不特定多數人觀覽,使甲女之身心受創,並危害社會善良風俗,足認其法治觀念淡薄, #犯後復未能與甲女達成和解,應予非難,」
即便法官文情並茂地對加害人一番指責,也看似瞭解被害人的影像一旦被上網公開就很難阻止收回,然而這位看似仁慈又有敏感度的法官,#卻在加害人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情況下,僅僅依「惟審酌 #被告行為時年紀尚輕,#係一時年輕氣盛下所為,且其先前並無刑案科刑紀錄,#素行尚可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#於犯後均坦承犯行,#並表示愧疚之意,有其偵訊筆錄可按,兼衡其警詢自陳為 #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,#待業中,#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」,僅依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,科予加害人 #有期徒刑三月!換言之,易科罰金只要9萬元。
法官大人,#您的仁慈是否用錯了對象?對於加害者如此寬厚,那您是否想過被害人四年來遭千萬人觀覽其性隱私的侵害,如何獲得正義之伸張?她的權益侵害,是9萬元就能彌補的了嗎!?
#小編看著這份判決原文真的感到無言 #而且判決書竟是可以公開查閱 #判決內文更詳述該特定上傳網站和加害人使用帳號? #司法程序該盡責的被害人保護義務做到了嗎!?
司法院曾於去年召開兩場次「 #散布性私密影像罪量刑焦點團體會議」,數位女力聯盟WIDI也在諮詢團體名單,但我們認為若司法院仍依現行刑法§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作為量刑基準,根本就是本質上的錯誤,故我們拒絕參與第二次會議,#不願幫司法院背書。 如今看來,這樣的量刑會議究竟對第一線法官的量刑心證有什麼拘束力,顯然我們需要打上巨大的問號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參考資料 自由時報 https://reurl.cc/O0D4L9 司法院新聞稿 https://reurl.cc/9rypqX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邀請您支持WIDI今年09~11月間預定舉辦的全國巡迴「#司執法人員專業教育訓練」課程,我們真的很需要經費協助我們補足充沛的執行人力! 若您願意支持WIDI今年度的 #數位性別暴力防治計畫,☞捐款網址:https://reurl.cc/E2kao0 也歡迎您協助轉傳、分享訊息,讓更多關注數位性別暴力防治議題的朋友們知道唷!